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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案:上訴成功 心情沉重

2018年2月6日

香港青年抗議領袖黃之鋒暫時不必重回監獄。當地終審法院周二(2月6日)駁回去年夏天對這位21歲青年的監禁判決。去年8月,黃之鋒因3年前爆發的「雨傘革命」被判處6個月監禁,後被保釋,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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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ua Wong, Nathan Law, Alex Chow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1月16日在香港終審法院前高呼口號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V. Yu

(德國之聲中文網)法院今天同時也裁決取消對黃之鋒兩名"戰友"- 羅冠聰和周永康的監禁判決。

儘管香港終審法院判決認可黃之鋒等人的上訴理由,但同時肯定上訴法庭所制定的判刑原則及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因素。判詞指出,黃之鋒等人的涉案行為已經違反刑事法及涉及暴力,並非"和平非暴力"的抗議舉動。

非暴力如何定義?

香港電台引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這次判決意味著,今後再次發生類似案件,一旦涉及暴力行為和大規模非法集會,以"公民抗命"作為求情理據的份量會很有限。參與者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Joshua Wong
黃之鋒:終審法院判決所引證的"非暴力原則"形同收窄"非暴力"的定義圖片來源: Getty Images/D.Kambouris

黃之鋒本人則形容這次判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自己心情仍然沉重。他認為終審法院判決所引證的"非暴力原則",形同收窄"非暴力"的定義,並重申當時參加行動始終堅持非暴力原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

羅冠聰也表示,雖然上訴成功,但民主路卻"輸了一仗",因為終審法院認為重奪公民廣場的行動是暴力行為。他擔心未來和平示威集會將面對嚴苛判刑以及超乎比例的監禁,同時會為和平集會帶來陰影。

上月中旬,黃之鋒在另一案中被判處3個月監禁,但數天後保釋,以能在此案中也提出上訴。有關決定尚未作出。

凝煉/石濤(德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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